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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有: 1、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2、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3、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
霸王条款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
1、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合同一般无效。霸王条款的法定称谓是“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往往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致使合同的成立显失公平,一般被认定为无效。
“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
霸王条款是指自然人或者经营者为了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少自身所负的责任,而制定的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首先,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合同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格式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霸王条款不一定无效。如果霸王条款并没
一般而言,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如合同的仲裁、诉讼管辖条款。这是因为该部分条款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无效后,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行业惯例履行。如管辖地约定无效后,按照法定管辖诉讼;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