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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肩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本罪的罪犯,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
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的犯罪情形包括: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有其他滥用职权
该犯罪客体构成如下 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在认识因素方面,食品监管人员行使国家监督管理职权,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本部门的监管业务活动,对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导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认识可能性,对渎职行为的违法性即违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的构成要件,然而作为典型的贪利性犯罪,除了科技发展带来的人类无法察知控制的“社会风险”外,促使两类犯罪频发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渎职罪的主体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同时政企、政事职能交叉现象在一些领域也存在,造成在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之外还有立法空白。根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制定的多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包庇罪包括以下情形: 1、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明知是罪犯为其提供有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一个是主体要件,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要件,是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