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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1、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典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一)根本无权代理; (二)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三)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四)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认定: 1经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合同对代理人无效; 2、无权代理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如A在没获得B授权的情况下,代替B与C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可以看做无权代理合同。上面的这
第一、关于无因行为的理解。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也就是说,无因行为不是讲该行为没有原因,而是讲该原因与其效力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根据合同法,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包括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要使这三类合同有效,相关权利人必须进行追认。而法律规定的追认方式,就包括了明示和默示这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相关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