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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如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我国既有《民法典》的规定,也有与之相衔接的司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涉及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
高利贷的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于高利贷中超过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不需要支付。
无罪辩护非法经营罪的方法: 1、主张犯罪是一种经营行为。若某一所谓的经营活动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公益或慈善,则应排除在本罪之外; 2、主张该行为不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或限制; 3、主张这种行为并没
非法经营罪和高利贷是不一样的,两者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高利贷是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其实高利贷并不是完全违法的,只有超出法定的利息的部分才是被认定为违法的,但是非法经营罪的整个犯罪行为,都是非法的。
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
放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放高利贷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发放高利贷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这一观点。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属于高利贷。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且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其中,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行为人实施的民间放贷行为,是否涉嫌触犯高利转贷罪,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借款人。这里的借款人可以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有以转
非法经营罪认定标准如下: 1、刑事违法性,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