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辞职是否有补偿,有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不续签辞职的,没
有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不续签辞职的,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
劳动合同期满而
劳动合同终止的;
1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1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1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17.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18.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