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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互负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
不安抗辩权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
(一)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