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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即1993年8月1日,下同)前,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
工伤的医疗期也就是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故从其立法目的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
进行工伤复发鉴定: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
可以。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1、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
按原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旧伤复发,是指工伤工人原遭到意外伤害的伤情复发,应按原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因为工伤引发其他部位伤害,申请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工人旧伤复发进行治疗,由治疗工伤协议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
非工伤突发疾病赔偿由第三人或者雇主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的活动当中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的时候,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的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的人身损害的,则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雇
工地突发疾病医疗费用由工地负责人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因此导致的损失应当由社保或者单位进行赔偿。 如
营业执照办完了,下一步手续如下:1、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特点和经营范围,核定企业应纳税种、税目;2、凭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再凭税务登记证到税务局购买发票;3、刻一套防伪印章;4、就近选择银行开公司基本户;5、选在一家财务公司代理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