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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明确指出:“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 (一)医疗差错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1.严重医疗差错 2.一般医疗差错(区别在于是否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二)医疗意外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
下列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诊疗护理工作: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变更员工岗位或者降薪都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履行原合同内容。在职位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擅自降低你的工资,你可以通过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差额,且因为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由,你可以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的话,一级医疗事故,是指导致患者丧失生命、重度残疾,并详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一级甲等的医疗事故为:死亡。 (二)一级乙等的医疗事故为:缺少、失去重要的器官或者功能完全失去,别的器官不可以代替,存在特殊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