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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特点: 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有在债权人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应当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到债权人住所地并且提出交付,标的物即为特定。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有下列特点: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
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特定债券是指支付的标的物是特定债券,通常是独一无二的物品,如房间或土地,而类型债券则相反,不具体,可以用具体质量相同的物品代替。经过特定可以通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债务,类型之债可以通过特定程序转化为
种类之债有以下特定方法: 1、在债权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须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至债权人住所并提出交付,标的物即为特定。 2、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并
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体现在: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一项标的来履行;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的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与原物同种类的标
在我国法律上,债务和债权其实是一种相对的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将会失去意义。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一种权利,而债务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内,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的一种
公司债务是企业债务的一部分,企业债务除了包括公司债务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债务。公司属于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债务以公司财产偿还,出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出资人滥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