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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有哪些

2020-06-13 158
普法内容
有下列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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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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