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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明显违反法律性; 2、有特定的受侵害对象,并且造成了对教育对象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实施; 3、教师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
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 3、刑事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
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条件是: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有特定的受侵害对象,并且造成了对教育对象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实施;教师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直接担责和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 但是,其责任是需
1、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明显违反法律性; 2、有特定的受侵害对象,并且造成了对教育对象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实施; 3、教师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有损害事实; (二)有违法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出现了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由,违约一方就需要承担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换句话说,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违约责任不需要以违约方存在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
教师的行为违背教育法律的有: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
起哄的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要按照情节来定。如果只是单纯围观不实施救助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围观起哄对救援工作造成妨碍,扰乱了救助机构的救助行动,可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对围观起哄者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