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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的妇女强迫结婚的,属于犯罪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同时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收买的妇女可以在结婚登记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引诱卖淫罪(当对象为不满14周岁少女时,则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拐卖妇女强迫卖淫应定性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量刑标准是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规定属《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从文字表述来看,“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显然也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行为人先有拐卖妇女的行为,然后在其被卖出之前,诱骗、强迫其卖淫的,才属于“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
当拐卖妇女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将他自己拐卖的妇女强奸,而在司法定罪中,却只定拐卖妇女罪,却不定犯强奸罪,也不是两罪并罚。为什么呢按照我们的一般认知应该是数罪并罚。是不是可是这只是按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
拐卖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但是,“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属于行为犯,但是犯罪是否既遂的状态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行为过程来进行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拐卖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