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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以及破产重整两个具有鲜明对比性质的概念来讲,它们之间在诸多维度上都体现出显著的差异度。首先,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所代表的含义乃是当债务人由于自身无法偿还其到期应付款项之时,债权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将债务人诉诸于法院,请求
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所指的范围不同: (1)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 (2)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2、概念不同: (1)共益
1.履行债的意愿不同。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民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履行是由债务人根据债的内容自愿完成的,而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要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 2、履行债的程度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或
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与破产债权的共同之处是,破产申请得以进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保证,且它们不同于一般债务,
1、普通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
普通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是以破产企业为对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
破产程序中,普通破产债权,后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医疗伤残养老费用、欠缴社保费和税款清偿。当前述各项费用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剩余财产足量的,足额清偿;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破产债权的,按比例分配。此比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依法申报确认并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且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
保证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需分情况讨论。因为保证债权也属于担保债权的一种,最高院关于破产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破产债权的具体种类列举了十二种。就其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而言,即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