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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若是公司拒绝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被拒绝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侵犯其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会计账簿,且不能要求复制。
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若是公司拒绝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被拒绝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侵犯其知情权。关于股东的查阅权如何理解的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要件: 1、查阅人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查阅人须书面想公司提出请求; 3、查阅人须说明查阅目的,出于不正当目的查阅的,公司可以拒绝。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
一、因为在股东所需要掌握的信息中,公司财务信息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记载于公司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之中,但由于会计报告容易造假,股东通过查阅公司公开的会计报告根本不可能了解到真实情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权争议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的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约定,将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书面提交给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裁决; 4、
法院实行股权查封时,若是保全阶段的查封是不用评估的,只要查封“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这个范围的表述为“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被告的财产”。 若是在执行阶段的查封,在拍卖之前,就需要评估,还要收取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