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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的处罚规定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行为人实施了放行偷越国境人员之行为,《刑法》上并未明确列明该罪名,而是规定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内容中。于是行为人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拘役至三年以下,如果情节上具有严重性的,判处三年至七年。行为人构成
本罪与后罪的主体都可以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把非法出入境行为作为合法行为予以放纵。但本罪的客体是海关监管活动,而后罪的客体则主要是国(边)境管理秩序;本
被胁迫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边境)国境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非常特殊,只能是海关边防等国家公职人员,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放行他人偷越我国边境,在主观方
偷越国边境罪相关司法解释: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