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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法律规定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法律规定

2021-02-24 69
普法内容
我国实施房地一体的原则,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征收。获得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一并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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