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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即行使票据追索权,而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记载,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而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的事由包括: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到期后拒绝承兑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
票据追索权的法定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汇票被拒绝付款的;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追索是指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发票人.背书人.担保人.承兑人.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
持票人被拒绝承兑,能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对于持票人、被追索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追索权的行使,使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发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追索权行使的效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旅客要改签火车票,如果是实体购票,或者已经换取了实体车票的,可以在车站指定的售票窗口进行办理;如果是网络购票,同时还没有换取纸质车票的,就可以在12306网站或者购票的网站进行办理。无论列车是否已经出发,只要乘客是在票面日期当日内办理改签手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