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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安抗辩权成立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最高院不安抗辩权成立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2021-03-12 86
普法内容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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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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