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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劝逃犯自首一般是算立功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自首后又翻供不是自首。相关规定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
自首后又犯罪其自首成立。投案在前,自首在后。如果前罪已经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只要后期对前罪的供述前后保持一致,对前罪来说自首的行为已经完成。后再犯罪,不影响前罪自首的成立,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说明自首后不能犯其他罪名。
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二款,立功的并有自首情节的,也只能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了。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是否还是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
犯罪嫌疑人经过传唤到案的,如果没有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并且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法律上是这样规定自首的:犯罪以后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等,按照事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经过传唤之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