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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欠妥。次月25日为工资发放日符合法律规定,但并不合理。可尝试通过协商加以修正。只要公司能依照劳动合同中约定日期准时付薪,便不算作拖欠薪酬。工资应根据月份及时发放,日常实践中,许多企业选择在每个月的5号、10号、15号、20号及25号发放
按照相关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是如果工作单位规定的是25号发工资,次月25号发工资是正常。
当月离职上个月工资应当正常发放。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
劳动合同“每月30日发放上上月工资”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具体每个月的发放工资日在劳动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即该月工资,下个月最后一天前必须发放)。上月的工资,在次月30日前
但是,我们单位经常性的拖欠我们的工资,合同上写的是本月工资下月25号之前发,可是从来都没有实现过(现在6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呢),单位算违约么,如果算违约,在单位违约的前提下是不是就可以不遵循提前一个月
20号才发工资是正常的,只要是在约定或规定时间内(以一个月为限)发放了工资即合法。至于哪天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何时发放。 如果约定了工资发放日而却违反约定20号发则属违约,如果
20号才发工资是正常的,只要是在约定或规定时间内(以一个月为限)发放了工资即合法。至于哪天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何时发放。 如果约定了工资发放日而却违反约定20号发则属违约,如果
江苏省已经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且从2021年1月开始,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调整为每月的15号,如果有节假日的话,发放时间会提前。例如春节假期,江苏省养老金的发放时间就提前到了2月8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养老金在
企业可以开除员工的情形包括,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员工被依法
公司正常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赔偿,是否需要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如果公司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