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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如果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人不能不按用途使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
因为贷款一般是向银行进行贷款,借款可以向自然人,也可以向银行,所以此处的贷款专指向银行贷款,所以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的借款途径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
约定借款用途的借款人不可以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会加大借款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增大保证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对于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的,其处理方式是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贷款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币种、用途、数额、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其他重要内容。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不对借
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利息。但是,如果是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再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
一般来说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债务尚未到期的话,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这是借款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如果借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话,就可以放弃这项权利。这时候,双方可以提前结束债权债务关系。要订立借款合同的提前还款条款,应当包含以下的内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