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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选择性罪名定罪次数的累计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采用各个选择性罪名单独累计而后再合并的方法,称为单独定罪次数方法;二是采用单独罪名一样的方法实行简单累计,称为简单累计定罪次数方法。由于
涉嫌介绍卖淫罪的,要根据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介绍卖淫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是结合证人的口供即嫌疑人陈述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数额只是认定因素的一部分,例如上海的地方性规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
认定介绍卖淫罪时,一般不是以次数为认定标准,而是以人数为标准。行为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或者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因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实施卖淫活动的; 2、引诱、容留、介绍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梅毒、艾滋病或者是
介绍贿赂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罪的量刑规定如下: 1、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
猥亵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