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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理论上形成两种不同的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一)持肯定说学者认为,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为: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缓刑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
要看是不是构成累犯,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不构成累犯,就应当正常量刑。 《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
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具体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2年有期徒刑;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
1、先减后并是指判决生效之后又犯新罪,比如监狱里打人致人死亡举例:甲犯盗窃判5年,执行3年后犯故意伤害判6年“先减”先把执行过的两年去掉剩余3年,然后3+6=9年,量刑在6年到9年之间至少还在监狱呆上
要看是不是构成累犯,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不构成累犯,就应当正常量刑。 《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二款,立功的并有自首情节的,也只能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了。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缓刑的考验期满后,犯罪人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外,被判缓刑的犯罪人再犯新罪的,都不会构成累犯。因为累犯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或者被赦免后的五年内,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
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立功等方式来减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定的减刑情节下,由负责执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