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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和附加险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但还需满足具有相对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订立过程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外,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投保人尚未交费,保险合同依旧成立。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投保人是否交费并不影响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投保人尚未交费,保险合同依旧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因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投保人是否交费并不影响合同成立。
主要保险和附加保险的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但是,还需要满足对方、协商一致、意思真实、订立过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条件或期限外,依法设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
主险管身故,所有险种要和主险一起买才行,附加险分意外、重疾等险种。
1、主要风险包括:汽车损坏保险。三方风险.汽车人员责任保险.盗窃保险。 2、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长期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主刑的特点: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合同订立和合同成立二者的区别在于: 合同成立是一个结果,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合同,成立就立刻生效了。 合同订立则是一份合同能够成立的前提,而合同订立并不会使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即合同成立。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即当事人
刑法的主刑与附加刑,存在较大的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二者的内容不同: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