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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彩礼不用给。已经给了甚至可以请求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
无效婚姻在确定后,可以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返还彩礼,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能否全部返还,还是由法院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和其他情况确定。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分手时,后离婚时,可以协议彩礼的退还,达不成协议,可以到法院
10月7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认定未办理登记按习俗结婚的行为无效,判决女方父母返还给男方彩礼1.1万元。今年农历六月初六,许女经媒人介绍,与A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相识一个月后,在媒人的催促下,双方于农历七月初九
无效婚姻彩礼应当退还,当事人按照习俗要求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民法典未作出明文规定。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
在我国无效婚姻给的彩礼可以退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无效婚姻的彩礼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离婚时,彩礼需不需要退还,可以根据下面两种情况来判断: 第一,如果双方已经结婚登记,那么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条件已经成立,所以赠与已经完成,彩礼属于一方接受的礼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彩礼作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接受的礼金,应当认定
男方退婚女方应该退还彩礼。彩礼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性质的财物。不能够随意撤销赠予,但法律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公平原则,过错原则,并适当结合当地的风俗,还要考虑彩礼的数额,退婚的事
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需要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2、3项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