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
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如诉讼标的是40万元:
50+90000X
2.5%+100000X2%+202000X
1.5%=50+2020+2020+3000=7300元。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
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上述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对上述案件的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在具体的实施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二、交纳退还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三、负担原则
原则上,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交纳办法》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协商负担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交纳办法》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交纳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5.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在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行为人负担。例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作伪证的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又如当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达,法院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均应由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此外,根据《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四、诉讼费用的免交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
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
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五、减交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六、缓交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
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