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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作为电子通信方式之一,确实可以作为证据进行采纳和使用。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由于短信的信息内容相对单一且容易受到干扰或篡改,其所能产生的证明效力相对较弱。短信仅被视为辅佐性的证据材料来使用。要使短信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首先须确保短信发送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出轨的间接证据,但是要证明对方出轨,还需要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证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一、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
这是出轨的苗头,要么是已经在进行中了,要么两方都有呢个意思就差一把火点着,我觉得暧昧短信就算不算证据也证明他有呢个出轨心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5项的限定,数据电文隶属证据的一种,手机短信隶属数据电文的一种,因此,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有其先天性不够,因为手机卡的登记
吵架可以辅助证明夫妻感情问题,而离婚诉讼的关键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单纯的吵架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根据婚姻法规定,法定破裂的情形就包括:1、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甚至是遗弃的行为;2、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3、双方
一方出轨时,很容易导致夫妻感情就此破裂,这时候就可能会牵涉离婚诉讼。被出轨的一方,应当及时收集证明对方确实存在出轨行为的证据,以求在离婚诉讼中取得更有利的地位。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照顾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对方出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