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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21-06-13 49
普法内容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承担情况如下: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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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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