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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资料失密;二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计算机犯罪,即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依计算机的特点而故意或过失地利用计算机为工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以暴力毁坏他人正在依计算机特点使用中的计算机及其设备,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的分类:窃用计算机服务类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罪、盗
危险犯犯罪预备的特点: 1、主观上是为了犯罪。建立犯罪准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实施犯罪,即实施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准备行为。准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有利于危害结果的顺利实现。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继续发展,就会成
计算机犯罪特点有: 1、犯罪行为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便于实施,难于发现; 2、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3、办公人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犯罪成功率高; 4、危害性大。
目前类似计算机犯罪的名称有好几个,如电脑犯罪、网络犯罪、信息犯罪等等[8];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内涵概括差别更大。但是国内大多数学者都将这类犯罪称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犯
计算机犯罪特点有: 1、犯罪行为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便于实施,难于发现; 2、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3、办公人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犯罪成功率高; 4、危害性大。
1、间接证明具有依赖性。间接证据有相互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结合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入除了有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取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就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对上述
挂靠具备特点有: 1、通常挂靠人是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虽然其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但不具备与对应的建设项目比较匹配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建筑单位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其缺乏承揽该项目的实际能力; 3、
手机短信可以算作出轨证据。手机短信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当事人只需要注意采集方式的合法性,甚至是选择公证的方式,提高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一种,手机短信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电子数据难以保存,也容易篡改,要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