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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房屋灭失时可以取回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
收取标准:购房者按照成本价的2%到3%进行缴纳;用途: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业主意见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继承房产在继承开始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属于物权确认纠纷,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继承结束后为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 在房产分割前,房产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所有继承人均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为物权确认纠纷,不受诉
判断赠与合同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前提是要明确诉的性质。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这三种不同的诉,分别对应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不适用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
公共维修基金又被成为“房屋维修基金或者是专项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小区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建筑的维修养护的基金。公共维修基金由小区内业主缴纳至统一的专项账户,缴纳标准根据业主拥有的房屋面积计算。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