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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死亡,担保人还需向其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当事人约定如贷款人死亡保证人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贷款人死亡不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债权债务未终止的,债权的从权利,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未消
首先由贷款人遗产范围内清偿贷款,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或者由担保人直接清偿贷款,之后向遗产继承人主张在贷款人遗产范围内追偿。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如果贷款人不能履行(例如失踪或死亡了)还贷责任或无能力还贷时有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来替借贷人还贷。担保人的权益在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房屋抵押保险如何办理,(一)保险对象,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二)保险财产,主要是抵押贷款所购的房屋;其他因装修、购置而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不属投保范围;(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
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担保人要钱。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换句话说
在公司宣告破产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担保人承担的是否为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承担的为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公司破产后担保人仍需对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有剩余债务,债权人可以对公司主张债务,也可以主张公司的担保人来承担债
能起诉担保人。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要首先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在起诉的时候会有所不同。一般保证责任,应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诉担保人。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