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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不支持青春损失费。我国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的只能是在离婚是因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导致的情况下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小梅与小强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这种关系虽然法律未加以干涉,但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法律给了未婚男女一个意
在男女关系关系结束时,一方处于各种原因,要求另一方支付其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是为其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欠条,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借贷关系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
青春损失费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
“青春补偿费”、“分手费”法律不支持。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
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该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青春损失费”是在法律咨询及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其一,从法律层面来说,男女恋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恋爱后发展到同居生活,也是双方自愿的,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愿同居,也可以选择分手。 其二,从社会风俗习惯来说,双方分手,一方自愿给予
折旧费法律支持。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支持车辆折旧费的。人民法院只支持车辆的直接损失,例如:维修费等。还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
与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支持吗 与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二房东有代理权,则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和二房东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二房东没有代理权,即房屋真正业主并未授权二房东出租房屋,则房屋租赁合同仅在二房东与承租人之间有效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并不存在对房子进行公证的说法。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可以证明卖方拥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买卖双方自愿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如果不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产权仍然属于卖方所有,买方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