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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
对于已经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抵押,预告登记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的行为。
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成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按手印时即成立。 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因为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抵押权
不包含,住建和国土取消的项目中没有登记费这一项,不动产登记费为取消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和林权证证登记后设立的新收费项目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抵押期限,其有效期为两年。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
房屋抵押登记费用还包括很多部分,具体如下: 1、土地登记费: A、党政机关、团体: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25元/宗(较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分为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