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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的期间有三种,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期间是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和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间,是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期间是三个月。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分票据的类型、出票人、权利类型,来判断时效期间。
在时效的性质上,票据时效与我国的相对消灭时效相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1)民法中的消灭时效依据,民法为一般法。 (2)票据时效依据票据法,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 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应注意的
四种票据的权利时效为: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在时效的性质上,票据时效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相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1)民法中的消灭时效依据民法通则,民法为一般法。 (2)票据时效依据票据法,票据法为民事特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票据权利,该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票据权利属于债权,因此,有适用时效之必要。又因票据贵在流通,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以迅速为宜,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
追诉时效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犯罪责任的期限。除了刑法的特殊规定,超过追诉时效往往意味着无法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与量刑幅度有关,应根据各罪中的量刑幅度来确定追诉时效。虚开发票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因为我国《刑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追诉时效是由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如
动车候补票出票的时间为:每日的6:00至23:00。但是每个车站放票开售时间不一样,因此旅客需要关注车票开售时间,第一时间购票。此外由于火车站售票窗口、代售点的购票预售期为28天,窗口购票的时间也需依次向后顺延2日。候补购票预付款按订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