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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不加刑的法律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法院解释》第257条对此规
1、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2、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
帮您了解到,目前对于刑法中的附加刑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有人认为,该条的规定,说明在数罪中有一个罪判处附加刑的,或者数罪均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都应继续执行,附加刑不适用数罪并罚原
一、上诉不加刑的法律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
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一)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
1、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2、根据《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行政法规规定
刑法的主刑与附加刑,存在较大的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二者的内容不同: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 1、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 3、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致使其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