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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陪产假(即男方护理假)为10天。据湖北地方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增加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且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陪产假。
湖北省的产假规定:如果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照常发放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有如下规定。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
法定的已小产假是十五天至四十二天的产假;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
湖北省产假128天。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
产假,指的是在职的女性劳动者在其生产前后可享受的休假待遇,一般是从分娩前的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可延长至四个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女性劳动者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如有难产的,应该增
产假节假日算在内。请产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也包括在内的。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如果是晚婚晚育的,那么前后长可以延长到四个月。通常情况下,女职工的生育产假不少于九十八天。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
流产有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需要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