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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反革命活动”的提法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反革命罪是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罪已经从中国现行的刑法中删除,其中部分原构成反革命罪的行为被分列为叛国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主体的定义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犯罪主体,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士,只要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十六岁,就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背叛国家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要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对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危险方法,实施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