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其中,2551为2004年上海市平均工资。实际计算时需按照当年市平均工资计算。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二)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三)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四)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五)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六)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八)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九)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十)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4个月=61224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