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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 1、依法订立的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若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该合同没有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无权处分行为的影响。
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
合同附件和附条件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带的附件,比如买家要求买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某个标准,可能会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说明标准; 而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带了附加条件的合同,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合同无效的条件是:1。合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2、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3、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可撤销的情况包括欺诈、胁迫、不公平或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
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
无处分权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权利人对合同进行追认。权利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所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这种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附条件解除的合同是自动消除。即经过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了附条件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之后,合同自动解除。这一点与法定解除合同不一样,附条件解除合同,并不一定要求通知对方当事人的。 解除合同的要件如下: 1、条件是合同的附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