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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指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指哪些

2020-06-21 82
普法内容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是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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