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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
可撤销合同类型具体如下: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2、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
胁迫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范围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还有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再者就是欺骗而签订的合同等等,只要是没有在公平、公正的条款下进行签订的,都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以知道,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权利不同,合同适用的撤销情形也不一样。 首先,在赠与财产没有进行所有权转移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意思就是说,如果动产没有交付、不动产没有变更登记,不需要任何
可撤销合同指合同因为缺少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无效力,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有无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只是法律赋予一方享有撤销权的权利。合同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 当出现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