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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受理的情况

仲裁不受理的情况

2020-06-19 280
普法内容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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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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