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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是指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来处罚;而对于上述类型以外的主犯,则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来处罚。
让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需要提供没有犯罪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普遍管辖的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国际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无论犯罪人属于哪个国籍或哪个居住国,也无论犯罪人犯下的罪行是否在中国内犯下的,中国都可以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对该名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这是由于犯罪分子
在外国犯罪,回国后是否还进行追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外国犯罪后回到国内的,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有权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程度、外国法院量刑是否适当、被害人或其家属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量刑作出以下解释: 1、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即视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对罪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罪犯的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来确定。对于犯罪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