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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有决议,执行董事没有决议。根据规定,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能。没有了董事会,就没有了董事会决议,而执行董事只有执行董事决定书。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根据规定 ,董事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前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此即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在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
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因决议无效而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股东会任免董事决议是指,股东召开股东会,就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的最终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任免董事需要召开股东会。但是如果股
董事局和董事会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其实区别不是很大。 董事局是使用于特大型企业的集团整体,即总董事长。董事长可以是集团或者是自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局主席兼董事长,意思就是它是公司的总董事长,也是一些子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局是通过几个董事而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