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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滥用的情形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责任是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个别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要追究股东的责任如下: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下: 1、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非法活动; 2、对债权人存在欺诈的行为; 3、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 4、公司人格混同。 5、股东恶意使公司破产; 6、公司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2人以上20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
公司成立之后新增股东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主要手续为:原股东召开股东会,对新加入的股东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与新加入股东签订协议,主要包括:出资金额、占股份比例、认缴资本、出资时间等,注意增资后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增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