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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禁止转载的肯定侵权,未禁止转载但未支付报酬的也算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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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短信传票,说我转载的一篇文章侵权了。经查询,确实发表过这篇文章,但是当时我并没有找到原来的作者联系方式,并且文章也非盈利转载,并且在文末有注明出处!看她们提供的证据里面,她们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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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情况的,文章禁止转载的肯定侵权,未禁止转载但未支付报酬的也算侵权。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标侵权最低赔偿如下: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
轻伤是指,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行为人致人轻伤的,需要赔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的法律依据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应当根据该司法解释,以及被害人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赔偿标准如下: 1、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该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 2、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则侵权人可以参照该著作权的使用费用进行赔偿。如果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