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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出现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重大人身、财产权政公益诉讼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出庭。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注意到,在“行诉法”新司法解释中提到,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行诉
依据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行政诉讼案件,涉案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出庭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
行政诉讼的主体一般是指,就实体争议依法参加到诉讼中来,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拟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本质来说,诉讼主体通常是指,实体法上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
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一般有以下的两个后果,具体如下:1、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诉,也就意味着被告已经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审理,甚至还可以作出缺席判决;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
见证人在法律上不承担什么责任。见证人只是证明确实有签订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只有担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担责任。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