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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
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对于新加入的股东而言,他们并不需要负担旧有的债务。具体来说,股权转让行为旨在将股东对于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转嫁给第三方承受者。在此过程中,由于公司的负债仍需由该公司用其全盘资产来进行负担,因此对于所有的股东
购买公司股份后,只需对公司承担认缴出资额的责任,公司原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对其全部财产的债务负责。
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
公司依法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还需要承担原公司债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
新股东对于公司原债权债务的承担的义务是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债务,新旧股东均不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
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公司股份,并实际出资后,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即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该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除了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