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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安抗辩权就是,若双方约定一方先为履行时,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前发现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可要求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在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担保前,该方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
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
抗辩权的履行方式是在对方请求履行时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履行方式就是在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可以在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者不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被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者不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作出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
(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5)对方当事人的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抗辩权,指的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力的一种对抗性权利。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抗辩权的目的在于拒绝对方的请求,使对方的请求权无法实现。比如: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已经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