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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 4、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
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股东为原告。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 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下,法律授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
股东代理诉讼一般是指公司在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的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持公司的利益,追究这些成员的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的目的,根据法定手续代理公司的诉讼。为确保董事.监事.高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它是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相对应的。根据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身份的不同,提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诉讼主体简单来说是有权提起诉讼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诉讼理论中,通常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包括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这些权利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在诉讼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和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